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8月26日,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10月15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 庭审现场。(来源:静安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丁德宏在接受庭后采访时表示,以前在上海没有因在地铁上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而入刑的先例,此前北京有两例类似案件。
丁德宏表示,本案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都提到,此案和一般的“咸猪手”案件有所区别,其中强制猥亵的情节表现得比较充分,而且证据比较确凿。而 之前很多地铁里的“咸猪手”案件在取证方面比较困难,能够认定嫌疑人存在强制猥亵行为比较困难 。
丁德宏介绍,本案中,从地铁监控可以看到,嫌疑人确实对三名女性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其中一位还是未成年女性,相对持续时间比较长,他不断凑近、触摸,在被害人不断躲避的情况下,王某某仍然不断接近和靠近,持续时间长,强制猥亵的表现比较充分。 而以前有很多案件取证困难,找不到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受到短暂侵害以后马上就走了,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的程度。
更为重要的是, 其中一名女性勇敢地站出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并且追出车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这个案件取证相对较充分。
另外,丁德宏表示,其实本案应有三名被害人,但其中一名被害女性没有找到,未能取得被害人证言,因此能够认定的只有两名被害人。
丁德宏表示, 希望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能够对在轨道交通这一公共场所有类似行为的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希望广大女性同胞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勇敢地站出来,进行指认,这样可以打击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气焰,使他们不敢在公共场所肆意对女性下手。
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辑/熊桢黄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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