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帝国的元首和君主,究竟有什么不同之wuyueqingsetian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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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首制和君主制时期,罗马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分别称元首和君主,他们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行使有很大不同。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分析下,罗马帝国的元首和君主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权力来源上,元首的权力来自人民。由于在法理上罗马仍为共和国,一切地位与权力都创自元老院或公民大会,元首的权力具有浓厚的共和色彩。通过担任保民官、大元帅和大祭司长职务,元首获得最高行政权、军权、行省统治权和宗教权。直到公元3世纪末期,这些职务一直是元首权力的基础。虽然后来元首逐步集权,但也强调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如公元3世纪初期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论述:元首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把最高统治权和支配权转移给他。在元首制时期,个人崇拜成为元首用以加强和提升其地位的重要手段元首崇拜表现为:经过元老院的神化,元首在死后成为神;元首在统治期间也能获得特殊的荣耀,尤其在自治市和行省,元首得到类似神灵一样的崇拜。罗斯托夫采夫指出:奥古斯都王朝所有的元首,都迫切地感到需要巩固他们的权力,需要在单纯的法律基础以外替他们的权力找寻更多的基础。

一再努力推行对元首的宗教崇拜并使之成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东方行省,人们对统治者的崇拜由来已久,对统治者的崇拜自然地转化为对元首的崇拜,但是在罗马和意大利,元首禁止人们把他奉为神明,不论元首有多么崇高的威望,神圣的荣誉也只是在死后由元老院授予。君主的权力来自神。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继承制度,3世纪以来在军队的操纵下,帝国政局动荡不安。统治者需要寻求某种形式的意识形态,作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来源。

作为君主制的开创者,戴克里先强调他与神的关系,强调君主统治的神圣性,以表明其合法性和不可亵渎性。戴克里先和共治者马克西米安自称朱庇特和赫尔古利乌斯之子,“像朱庇特是天上的统治者、赫尔古利鸟斯是地上的平定者一样,在帝国的伟大事业中戴克里先做出决定,而马克西米安具体执行这样的决定”。皇权神化可以被看作帝国统治体制的重要变革,标志着君主专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仪式是习俗社会中的法律,是公开宣布一种关系的缔结。

为了表现其权力的超自然性与神圣性,戴克里先制定了一系列宫廷礼仪,要求所有接近他的臣民在现见时行跑拜吻泡之礼,而不是传统的致意,克里先远离臣民,偶尔在公众场合出现时,他头戴王冠,穿着镶有珍珠宝石装饰的紫泡。以严格的宫廷仪式为特征的现象意味着,君主是世界的统治者,逆君主不仅被认为是犯罪,而且是亵渎神灵的行为在权力的行使上,元首的权力是有限的和隐蔽的,其权力的行使离不开传统共和机构;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和赤棵的。

其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官僚机构第一,立法权。首先,行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公民大会的立法权转移至元老院,元老院决议具有了法律效力。元首只是以最高行政长官的名义发布論令,他一般通过控制元老院决议的方式来间接立法。作为一种立法来源,元老院决议一直存在到公元3世纪初期。在君主制时期,帝国在立法来源上的多样性消失了,君主是法律的唯一来源。其次,立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元首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针对具体案例颁发的,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在戴克里先时期,君主立法适用的范围扩大,其敕令反映了帝国的总体利益,而不再针对特定的事件与具体的案例,从而具备了真正的立法特征。自弗拉维王朝至戴克里先掌权的整个两百年间,实际上普追性的敕令相对稀少,它们也并非行省居民最关心的,但在戴克里先时期,铭文中突然出现许多冗长而详细的君主令,记载同敝令的铭文也出现在不同的地方。

如:公元297年,埃及长官传达了戴克里先有关税收改革的救令,要求市政官员把两道敕令的副本送到每个村庄或居民点;公元301年著名的物价敕令出现在帝国的许多地方,尤其是东部地区。可见,这一时期君主的敕令在帝国范围内有广泛的影响第二,司法权。首先,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元首与共和机构都有权审理。在君主制时期,君主及其官僚机构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戴克里先日常工作的大宗事务是处理司法问题。

对戴克里先来说,虽然行省总督和近卫军长官处理了大量的司法事务,而且在司法审判中他也得到宫廷秘书的帮助,但司法工作仍是项繁重的任务。公元303年第一道迫害基督徒的敕令发布之后,尼科米底亚的宫殿发生大火,戴克里先不时地亲自主持对可疑“纵火犯”的审判其他共治君主也受理人民的请求,据记载,君士坦提鸟斯在其统治区域内多次主持司法审判。君主受理的上诉案件很多,以至于必须限制其数量。

公元294年戴克里先固定,“请求的权利不能不加区分和没有保留地授予任何人”。其次,司法的适用范国不同。在元首制时期、元首以最高行政官员的身份行使司法权,其司法审判的范围有限。在君主制时期、君主司法审判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帝国。以罗马城的司法管理为例,在元首制时期元老级别的城市长官在罗马城区以及周国100个里程碑的范国内行使司法权,在戴克里先时期城市长官的司法权仅限于罗马城区;罗马的行政长官继续行使司法权,但仅仅局限于有关监护的案例等。

第三,行政权。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除了元首及其官僚机构,共和传统官职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行政功能。在戴克里先时期,君主是权力的唯一来源。共和官职不再有任何直接的政治意义,虽然执政官以下的财务官和行政长官等共和官职依旧存在,但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举办赛会。君主独揽任命权,亲自任命几乎所有的军政要职(执政官也由君主任命),他对属下和臣民有生杀予夺大权。

对此琼斯评价说、虽然古代的通信落后,但帝国行政集权达到难以置信的程度,因为包括行省总督在内的所有高级行政官员和包括军团保民官在内的所有军官,他们的任命书都由君主亲自签署。第四,财政权。行使财政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元首和元老院共同管理财政。在君主制时期,君主独搅了财政大权、这为其专制统治定了物质基础,戴克里先统一了全国的税收,把公元3世起临时低收税的劫掠性做法合法化、制度化和永久化。

由于掌握了大量的物资,帝国因面有能力兴修大量的工程,如303年戴克里先在罗马建造了规模庞大的溶场。戴克里先也在帝国其他地方大兴土木,他“从各行省轴调不少资源来维持劳力,工匠,运轴车辆以及一切为进行公共工程面需用的人力,物资和金钱。这厘修个大会堂,那厘修个跑马场,这里修个造币厂,那里又建一个武器工厂,这里为他妻子建一座住宅,那里又为儿女建一座”。为了保证对军队和官像机构的物资供应,戴克里先也修建了许多国家工厂。

为了改善金融的流通,戴克里先进行币制改革,取消行省发行的钱币,从而控制货币的铸造与发行,提高了君主对帝国经济的于预能力。戴克里先利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如公元301年他发布物价今,企图以行政手段干涉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公元3世纪90年代恢复对不列顺的统治后,君主坦提乌斯把不列颜的许多工匠迁往高卢,以修建毁于战火的城市奥顿。这些事例很好地释了君主对经济的控制。

小编个人认为,罗马的君主和元首他们都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不过权力来源一个是来自于人民,一个是来自于元老院而已。但是他们对法律,对经济都有非常好的控制权。你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给小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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