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工人发生争吵后,一人在搅拌机内干活时,另一人启姬生辉动了机器…

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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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貂场俩工人干活时发生争吵,其中一名工人贾某在搅拌机内干活时,另一人于某按动搅拌机正转开关,搅拌机内的贾某发出一声尖叫,于某停下机器,到搅拌机内查看,发现贾某受伤,于某再次按动搅拌机反转开关,贾某被绞切死亡。

养貂场俩工人干活时发生争吵

1961年出生的于某是庄河一家养貂场饲料加工车间工人,负责饲料加工,他和贾某是工友。

养貂场饲料加工的日常工作流程为:

每日早上3时许工人到车间加工喂貂的饲料,一个半到两个小时内饲料加工完毕,然后开始分配貂食,饲料分配完毕,贾某和于某负责清理搅拌机内余料。

两人经长期配合形成清理搅拌机罐体内余料的分工及流程为,于某站在搅拌机的平台上用铲子将罐体内两侧余料清理到搅拌机底部,贾某进入搅拌机内用铁锹将余料由后部向前推到出料口附近,于某从平台上下来再到出料口用铁锹将余料扒到1号传送带上或饲料车内。

搅拌机内残余饲料清理完毕后,于某和贾某同车间的其他工人一起到食堂用早餐,餐后二人再一起用水枪清洗搅拌机及打扫地面卫生,此时才可以启动搅拌机。二人合作清理搅拌机长达9个月。

于某和贾某到饲料加工车间开始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于某和贾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继续工作。

搅拌机启动 内部工人被绞死

清晨5时30分许,饲料加工并分配完毕,于某和贾某开始清理搅拌机。

于某站在搅拌机的平台上用铲子将罐体内两侧余料清理到搅拌机底部,贾某在罐内用铁锹将余料由后部向前逐步推到出料口附近。

后来于某从搅拌机的平台上下到地面走到出料口附近的开关处,按动搅拌机正转开关。贾某一声尖叫后,于某按动搅拌机正转停止开关,并到搅拌机内查看贾某,发现贾某受伤。

后于某又再次返回地面按动搅拌机反转开关,搅拌机内的贾某被绞切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系生前钝性外力作用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于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依法逮捕。

事发后,养貂场已对贾某亲属进行了赔偿。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在工作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经查,案发前,养貂场虽无书面的搅拌机清理流程,但于某与贾某在长期的工作配合过程中已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操作流程。

于某供述,案发当日,其与被害人按日常分工清理搅拌机罐体内的余料。在案多名证人证言亦证实,贾某受到伤害后就躺在搅拌机罐体内的出料口前,当时罐体内仍有很多余料没有清理,出料口处仅有少量余料被扒出,说明余料清理工作并未完成。此时,于某应继续完成将贾某推送至出料口的余料扒出的工作,而不是去清洗搅拌机。

于某始终未离开工作现场,双方配合工作过程中相距很近,其并没有看到被害人离开搅拌机,应当清楚被害人仍在搅拌机内,在这种情况下,其开启搅拌机开关,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贾某受到伤害的后果,而仍然为之,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而非过失。

庭审中于某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害人亲属虽已获得赔偿,但并非于某所为,无法体现其悔罪态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罚。

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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